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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22/7/21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



      黃政規〔202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白蓮河示范區管委會,市直相關單位:


      《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已經202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2年7月14日



      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


      為規范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黃政規〔2016〕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引適用于黃岡市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二條 房屋征收工作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黃岡市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市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擬定征收政策、監督補償資金使用等工作。

      黃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為黃岡市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體,負責下達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組織實施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征收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擬訂房屋征收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做好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與管理、落實安置房源等工作?梢晕蟹课菡魇諏嵤﹩挝唬ê瑢iT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黃岡高新區、黃岡市臨空經濟區、光谷黃岡科技產業園(以下統稱功能區)管委會,負責配合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征收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相應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危房集中和基礎設施落后認定、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產權調換房屋建設、征收與補償等相關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章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認定

      第四條 房屋征收涉及舊城區改建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危房集中或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

      第五條 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擬征收范圍內的危房數量、建筑面積情況,擬征收范圍內及其相鄰區域基礎設施情況;A設施方面主要包括供電、管道供氣、給水、雨水排放、雨污分流、道路交通、停車位、消防、人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危房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予以確定。

      第六條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

      (一)危房建筑面積占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40%以上的情形可認定為危房集中;

      (二)第五條規定的基礎設施中,至少有5項設施現狀配置低于現行配置標準50%的,可以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后;至少有3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可以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后。

      第七條 危房集中或基礎設施落后的認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含住房)、房屋征收、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含有關市直部門和單位)及功能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根據調查的危房數量、建筑面積和基礎設施配置情況進行認定,其認定結果由市住建局核定;

      (二)認定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15日;

      (三)征求意見結果由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八條 經認定未達到危房集中標準的區域,區人民政府應對零星D級危房制定相關政策,可以參照征收補償政策予以收購或按房屋征收審批流程納入周邊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科學疏導,排除重大民生安全隱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計劃編制

      第九條 舊城區改建擬納入房屋征收計劃的,其改建范圍內的房屋及基礎設施現狀應當符合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

      第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功能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報區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送房屋征收計劃(含明確資金來源方案,其中包括產權調換房屋建設資金)。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分別納入市、區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特殊情況下可以對計劃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四章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

      第十二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以房屋征收計劃及基礎設施落后、危房集中認定結果為基礎,出具規劃意見所劃定的范圍線(以下稱規劃線)。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規劃線為基礎,綜合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對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利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合理確定征收范圍。

      第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區房屋征收部門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對于規劃線上的騎線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以下方式確定征收范圍:

      (一)保留騎線房屋不影響房屋征收后的建設活動的,可不將騎線房屋納入征收范圍;

      (二)拆除騎線房屋在規劃線內的部分影響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應當將騎線房屋全部納入征收范圍;

      (三)拆除規劃線內部分房屋,影響其剩余房屋、土地的基本使用或安全結構功能的,可將剩余房屋、土地全部納入征收范圍;

      (四)拆除騎線房屋在規劃線內的部分不影響或者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后不影響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將騎線房屋在規劃線內部分納入征收范圍。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因公共利益需要擴大征收范圍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將剩余房屋納入征收范圍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與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協商,簽訂房屋收購協議進行收購;因公共利益需要擴大征收范圍的也可按法定程序另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實施房屋征收活動。

      第十六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依據項目規模大小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等有關情況,將規劃征收范圍劃為若干片區,分期、分片實施房屋征收。

      第五章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七條 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房屋。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的情況進行調查,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進行認定,由區人民政府根據認定結果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土地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繪制未經登記建筑現狀圖,并拍照留證。未經登記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積根據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分為四個類型:

      第一類未經登記建筑: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造的;經規劃、建設、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建造的;1990年4月1日之后至2007年7月9日自行建造并經市區查違機構處理認定結案的;

      第二類未經登記建筑: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9日自行建造,未經市區查違機構處理認定,但確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三類未經登記建筑: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第四類未經登記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限期拆除或應予以沒收的;2007年7月9日以后自行建造的;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未經批準建造的臨時建筑。

      第二十二條處理方式:

      對認定為第一類未經登記建筑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對認定為第二類未經登記建筑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90%給予補償;

      對認定為第三類未經登記建筑的,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對認定為第四類未經登記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違反規定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予補償。

      經核實在市區無其他住房(含承租公房)的,可適當提高未經登記建筑補償比例,提高比例不超過3%。符合條件的,還可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 未經登記建筑的建設時間應當根據房屋報建審批、施工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等能證明建筑建設時間的資料綜合判斷后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未經登記建筑,可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

      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經登記,改建后的房屋與原證載面積一致的部分參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超過原記載面積的部分按認定結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認定為第四類的未經登記建筑,應當依法予以拆除,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書面告知被征收人認定結果。認定為其他類型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認定結果在擬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六章 征收補償方案

      第二十六條 擬訂征收補償方案之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預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同時公告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意見應當明確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期限內,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現場辦公地點提供征求意見表。同時征求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意見,告知其反饋意見的方式。被征收人及其他公眾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的,應當于征求意見期限內提交經本人簽字的征求意見表反饋意見。

      第二十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政府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

      第七章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一條 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前,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門機構,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項目及征收補償方案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

      (三)征收補償資金準備情況和產權調換房源建設儲備情況;

      (四)對實施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評估結論。

      第三十三條 經評估認為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較小的,可以實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不得實施房屋征收。

      第八章 房屋征收決定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資金及提供產權調換房源情況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后,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報告及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或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意見;

      (二)根據規劃意見確定的征收范圍圖;

      (三)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基本情況,含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材料;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項目征收成本測算報告;

      (六)征求意見后修改完善的征收補償方案,以及區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可行性論證意見;

      (七)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證明材料,包括貨幣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等;

      (八)經認可的產權調換房屋規劃建設方案;

      (九)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顚S。

      (一)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所支配的貨幣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值總和不低于測算的房屋征收補償所需資金。

      (二)貨幣補償資金數額根據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者授信融資證明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值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價值評估報告或者價格咨詢意見確定。

      (三)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包括征收所需補償資金、產權調換房屋建設資金、工作經費等,應當存儲在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出資單位在銀行開設的房屋征收項目資金專戶,做到?顚S。出資單位在銀行開設房屋征收項目資金專戶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開戶銀行、出資單位簽訂賬戶資金監管協議。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資金平衡方案報告預算所需征收補償資金額,充分保障區人民政府相應工作經費,并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獎懲。具體內容、款項以及辦法、措施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另行確定。

      第九章 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與公告一并公布,并制作影像資料保存。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圖、產權調換房屋規劃建設方案作為附件予以公示。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圖、產權調換房屋規劃建設方案均應當加蓋區人民政府印章。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房屋價值分戶評估結果應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直接轉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轉交;直接轉交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轉交。采取上述方式無法轉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轉交。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被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核和鑒定期間,不影響房屋征收活動實施。

      第三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采取預征收方式實施房屋征收活動,且應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之前將采取預征收方式進行公告。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征收單位根據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預簽征收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預簽約戶數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終止實施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的房屋征收。簽約比例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85%。

      第四十條 為維護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權益,保障其基本生活生存條件,可采取先處置后征收的辦法實施征收。處置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包括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等價值)以及過渡安置、獎勵、補助等給予補償,并告知被征收人。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一般應當在簽約期限內完成評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絕入戶評估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中涉及附屬(構筑)物,按照其重置價給予補償,重置價標準由依法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單位房屋也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五條 臨時安置補償費由依法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屋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不超過360平方米)計發,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四十六條 對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且被認定是市區內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按40平方米面積予以補償。對于困難群體,可以給予適當的征收獎勵和補助,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過渡期為自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之日起12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過渡期自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順延三個月截止。過渡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十八條 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時點評估確定。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對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積部分,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助,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具體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九條 因征收生產、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標準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予以協商,在項目征收與補償方案中依法明確,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并由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被征收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建筑認定結果,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三證合一),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生產、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且有正常生產、經營的納稅憑證;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提供租賃合同。

      第五十條 被征收人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商業門面(主要指用于商業經營的一樓門面)使用,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了營業執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證載用途予以補償外,若改變用途部分房屋實際價值高于原房屋證載用途價值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照不超過兩者價差的50%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五十一條 根據市區房地產市場供需情況變化,可以制定房屋征收調節政策。在供過于求、去庫存壓力較大時,通過房票、獎勵、補助等方式,鼓勵選擇貨幣補償,鼓勵購買市區商品房,鼓勵通過團購市區商品房進行產權調換。具體政策及執行期限,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另行確定。

      第五十二條 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確定,原則上人均40平方米。因房屋結構不可分的原因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增加建筑面積的辦法及價格,由區人民政府結合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十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房屋情況報市房屋主管部門,由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調換房屋實施監管。

      第五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由區人民政府牽頭,市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國有投資公司等部門和單位配合,統籌房源進行置換。

      第五十五條 按照“先簽約、先騰退、先安置”的原則優先分配選房。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證統一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督促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在還房之日起一年內集中辦理。辦證涉及國家政策規定稅費減免之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產權調換房屋需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建設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房屋征收部門初擬選址地理信息,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對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進行論證;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選址確定的意見,委托建筑設計單位設計房屋建筑方案,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初審;

      (三)市規劃主管部門初審認為符合規劃的,出具規劃建筑方案審查意見;

      (四)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建設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建筑面積等列入征收補償方案;

      (五)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區房屋征收部門通過評估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格,并報區人民政府;

      (六)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擬建設房屋用于征收補償簽訂產權調換協議;

      (七)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情況,確定用于征收補償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建筑面積、預訂價格,報區人民政府審核后,提交土地主管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文件;

      (八)區房屋征收部門與土地競得人、依法確定的開發主體就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簽訂預訂協議,鎖定產權調換房源;

      (九)產權調換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憑區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購房通知書和產權調換協議,與依法確定的開發主體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產權調換房屋時,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根據產權調換協議的約定,結清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差價。

      第五十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的計劃房源用于對接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后,剩余的房源可以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項目。

      剩余房源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其房屋征收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若評估價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預訂價格,其溢價部分屬投資方收益。根據還建需求多余房源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進入市場交易,收益由投資方所有。

      第十章 補償決定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一般應當自簽約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歸屬存在爭議、訴訟等情形。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經區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公告后仍無法找到,導致不能達成協議的,參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第六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四)對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

      (五)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不需要提交協商記錄;

      (六)與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收到區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后,應當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并于7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補償決定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對被征收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五)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六)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六十三條 作出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已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按照其選擇的征收補償方式作出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未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代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執行補償決定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可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折現,并根據補償決定載明的貨幣補償金額給予貨幣補償。

      第六十四條 補償決定應當直接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原因和送達經過。

      第六十五條 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款或者接收產權調換房屋,對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對采取產權調換方式、未選擇補償方式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妥善保管補償決定明確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六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過程中,對不及時搬遷可能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六十七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征收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六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安置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文書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之前的有關房屋征收政策,與本指引不相符的以本指引為準。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合法性認定與征收補償,可參照本指引實施。區人民政府應參考戶籍性質、家庭居住人口、宅基地使用情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等因素進行合法性認定,實行一次性價值評估和一次性征收補償。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獎勵和補助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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